“审查逮捕居然这么快就出结果了,你们检察院办案比以前快多了啊。”近日,江西省德安县律师黄某在该县检察院拿到了对当事人刘某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感慨不已。
不久前,公安机关将刘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提请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村曾非法转让土地,提供给他人违法建设房屋,公安机关认定刘某非法转让土地,收取土地转让金50余万元,构成犯罪,遂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此案涉及较多村民切身利益,在当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该院受案后连夜组织员额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案情。经认真审查证据,发现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收取了转让金3万元。该院认为刘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没有提出异议。
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瑕疵明显减少,鲜明对比的背后,是德安县检察院有序推进案件巡查日通报制度的成果。该院结合当前案件量日益增长而办案人员又不够的实际情况,于2017年4月制定案件巡查制度,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每日进行巡查,每日通报巡查结果。对于临近办案时限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及时通知承办员额检察官,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结,有效杜绝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期现象。
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该院充分整合内部办案资源,承办检察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适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申请召开联席会议。该院员额检察官就案件认定事实、情节轻重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各自的观点供承办检察官参考,帮助承办检察官提升办案效能,确保办案质量。
自这一制度推行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6件,审查起诉案件149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审查起诉平均办案周期由26天缩短为13天。
办案效率提高了,受益的不仅仅是检察官和当事人。德安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余长富表示,“现在检察院办案周期缩短,缓解了我们看守所的工作压力,保障了监管场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