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妨害公务罪的批准逮捕、一审公诉案件共计24件38人(含追捕1件1人),其中批准逮捕案件12件16人,正在审查起诉案件1件1人,提起公诉且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11件21人。
女性妨害公务案件增多,女性犯罪大多表现为帮助他人逃离民警追捕继而发生的妨害公务行为,男性犯罪大多表现为直接攻击民警身体有肢体冲突。犯罪原因主要有:酒后寻衅滋事冲动、集体阻扰工程施工、交通肇事家属情绪冲动等。判决结果以判处拘役实刑居多,刑期在半年以内,其他为拘役缓刑、单处罚金。
针对德安县辖区范围内妨害公务案件增多的紧迫态势,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加大打击力度,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批准逮捕;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律提起公诉。
在充分震慑的同时,充分挖掘司法机关的其他作用,如:协调赔偿、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解决矛盾根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鼓励村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表达诉求,避免群体性妨害公务案件的再次发生。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妨害公务行为,一方面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另一方面也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权造成了妨害,侵害了公职人员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