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17年至今,共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9人次,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全部得到办案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收集线索,拓展案件来源渠道。驻所检察室干警及时主动向被捕的犯罪嫌疑人送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让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切实了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同时加强与检察院内设部门及公安、法院的沟通,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案情,证据变化及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重点关注在押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过失犯罪人员、严重疾病人员、轻型犯罪人员,从中发现羁押必要性案件线索。并且我院检察干警还通过社区走访、开展“4.16”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宣传日活动和召开律师座谈等方式,积极宣传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拓展了案件线索来源。
二是全面客观评估,确保监督实效。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我院检察人员除认真审阅案卷外,还坚持听取办案部门、在押人员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等各方意见,向看守所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了解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身体状况、到在押人员所在单位、社区、街道、村委会,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及平时表现,并参考同类判决情况,建立综合评估体系,确认有无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对具备变更条件的在押人员,向办案部门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对于发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均要求接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的要求说明理由和意见;对不及时予以回复的,及时派干警到相关单位了解未回复的原因,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回复的,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每一份建议都落到实处,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是强化风险意识,注重社会效果。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事前沟通和不定期事后回访,及时了解思想动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同时主动征询被害人意见,对拟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决定,积极做好被害人释法说理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避免上访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尤其对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涉罪未成年人,由检察干警跟踪关注未成年人的后续表现,对于在本地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涉罪未成年人,及时与其所在地社区、团委进行沟通,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及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