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检两家联合出台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审判监督、优化审判质量,进一步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化、常态化要求,德安县检察院和德安县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德安县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共12条,明确规定了3类检察长可以列席的案件情形:(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三)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等情形。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委会会议的,法院应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通知检察院,并将会议材料提前3天送至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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