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德安县人民法院走进林泉乡开展巡回法庭庭审活动,审理一起当地村民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当地3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
经查,2018年8月,黄某某在明知高塘乡某村民送来的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没有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经鉴定,收购来的香樟树蓄积量达到2.924立方米。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这样说道: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法本意是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谨记:无效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当前,社会平安建设任务繁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故国家对破坏生态资源的打击也越来越严厉,因为生态环境不仅仅关系到当下的我们每个人,同时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不能取的。我们必须要树立“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我们的生态环境。绿水青山,这是大自然赋予我们弥足珍贵的财富,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珍爱这份宝贵财富,一点一滴当思来之不易,一枝一叶当做到倍加珍惜。
公诉人希望被告人通过此次的庭审活动,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识到此事错误所在,当思今后生活的不易,且行且珍惜。
最后,法庭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最终,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次巡回活动进乡镇,为当地的群众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现场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要守法,做守法好公民。
“巡回检察”,着眼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将法的温度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让检察官、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使人民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枫桥经验”在司法活动中的生动体现,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