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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分析——以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情况分析

——以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视角

罗琼夷  王雅娟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全国各地每年都产生了大量的醉酒型驾驶驾驶罪案件2013年12月18日,为保障全国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针对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两高”及公安部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起,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也受到了质疑,如何完善醉驾入刑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德安县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为例,分析2015年至今该院受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2015年至今,院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75件75人,占该院同期受案总数的7.95%,且均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这些案件中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65件65人,其中63件都获得有罪判决,2件尚在法院审查阶段;相对不起诉5件;5件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一、该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1、受理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5年共受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11件11人,占当年受案总数的6.32%2016年共受理11件11人,占同期受案总数的4.78%2017年共受理21件21人,占同期受案总数的8.11%2018年至今共受理30件30人,占同期受案总数的14.56%。从以上数据上可以看出该院受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今年,由于公安机关对醉酒型危险驾驶多次采取集中整治活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呈骤增状态。

    2、犯罪嫌疑人以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的本地青壮年男性为主。

该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在接受文化教育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1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42人,总共占到总数的73.33%具有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的13人,占总数的17.3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5人,占总数的6.67%文盲或半文盲的2人,可见犯罪嫌疑人以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为主。

在身份方面,犯罪嫌疑人中个体经营者40人,占总数的53.33%务工人员12人,占总数的16%,这二类人员占总数的69.33%无业人员12人,占总数的16%农民7人,占总数的9.33%其他身份人员4人,占总数的5.33%,可见犯罪嫌疑人以个体务工人员为主,机动车也是其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

在住所方面,犯罪嫌疑人中本地人68人,占总数的90.67%来自周边县市的行为人6人,占总数的8%其他外地(九江市外)行为人1人,占总数的1.33%。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大多来自本地德安人。

在年龄方面,犯罪嫌疑人35至55岁的49人,占总数的65.33%55岁以上的5人,占总数的6.67%35岁以下的21人,占总数的占总数的28%。可见,犯罪嫌疑人大部分为35岁至55岁的青壮年人。

在性别方面,犯罪嫌疑人男性为73人,占总数的97.33%女性仅为2人,占总数的2.67%,犯罪嫌疑人男性占绝对多数。

3、在线索来源上,公安交警执勤查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该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有因醉酒驾驶导致轻微交通事故,继而由当事人报案的,也有公安交警执勤查获的,其中由当事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的有30件,占案件总数的40%,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查获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只有45件,占案件总数的60%。

4在判决结果上,大部分处于拘役实刑。

该院受理的75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该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65件65人,其中63件都获得有罪判决,2件尚在法院审查阶段;相对不起诉5件;还有5件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63件有罪判决案件中,判处拘役并判缓刑的有23件,占有罪判决案件总数的36.51%,判处拘役的40件,占有罪判决案件总数的53.33%,有罪判决案件中60件都并处了罚金刑,罚金数额由1000元至7000元人民币不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上认识不够、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从刚才的数据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大多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及初中文化程度,对法律缺乏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即使有人通过新闻宣传知道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但因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喝酒开车不是偷抢,不是什么大事,对醉驾入刑不理解,对法律不认同,进而不把法律当回事。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喝酒骑摩托车不同于喝酒开小轿车,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包括摩托车缺少基本认识,也不理解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为什么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2、缓刑不诉的判决让很多人存在侥幸心理

该院办理的75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相对不起诉的有5件,判处拘役并判缓刑的有23件,占总数的37.33%。法外有情,刑法也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但从某种程度上判缓刑、作不诉处理对驾驶人的震慑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不以司机为职业的非公职人员,醉驾入刑没有任何威慑力。

3、案件的受理依赖于交警的执法执勤

该院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2015年-2016年,大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继而当事人报案查获的,2017年-2018年间,交警部门进行交通整治执勤频率增加,进而执勤查获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增加许多,当然不管是报案而来的还是交通整治而来的,都属于交警的执法执勤。假设交警部门执勤不多或执法不严,从某种程序来说是降低了犯罪受罚的风险,同时也助长了驾驶人对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4、案件情形五花八门,一律采用醉驾即入罪是否偏颇

该院审查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犯罪嫌疑人和朋友们在外面吃烧烤和喝酒时,发现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被人撞倒了,便骑上摩托车去追,没追到后拨打了110 警电话,民警来了,后交警也来了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刘某某进行吹气,发现其涉嫌醉驾。该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非常不理解,说是他的车被人撞倒了,到最后他却要坐牢。另外现实中还有先酒后驾车,不驾车时被查获是否构罪,隔夜醉驾是否构罪,血样变质检测出酒精是否构罪,醉酒驾驶电动助力车是否构罪等情形。

5、醉驾入刑导致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如果是公职人员犯罪,则面临失去公职的困境,如果是货车等运输人员,五年吊销驾驶证也面临失去职业的难题,但对于其他无特殊身份人群,则无此类困境。公职人员、货车等运输人员,相较于其他无特殊身份人群违法成本更大,惩罚更重,法律的威慑力在两种人员中也不同。从上面的数据分析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大部分是青壮年劳动力,是一家经济来源,如果因醉驾入刑导致其坐牢,并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机会,则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引发社会矛盾。

6、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标准单一,种类单一

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依据主要依赖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平时表现等则缺乏考虑,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量刑种类单一。拘役属于短期监禁刑,其不能给犯罪人接受教育或促进道德改良的足够时间,但却使犯罪人有足够的时间受到其他犯罪人的不良影响,而且还会损害一当事人的自尊,很多醉驾的当事人都是说一辈子没坐过牢,没想到喝个酒开个车却要坐牢,心理上接受不了。该院近三年来判拘役加缓刑的占比36.51%,虽能解决矩期监禁的问题,但我国又缺少缓刑期间对犯罪人的成熟的矫正措施,不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也不利于威慑犯罪嫌疑人,起到醉驾入刑的初衷。

三、 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对醉驾入刑缺乏必要了解、认为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开车不会被抓存在侥幸心理是醉酒驾驶多过的原因。为此司法、交警等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一是丰富宣传途径, 采用传统新闻、网络、微信、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深入社区、乡镇等摩托车等使用频繁的地点进行宣传,公布典型案例,让百姓通俗易懂,能切合自身实际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二是扩展宣传内容,不仅全面介绍醉酒驾驶的危害及相关认定标准,还要宣传机车车认定标准等与驾驶有关安全、交通法规,提升驾驶人员素养。另外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不劝酒、不过度饮酒,引导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俗。

2、加大执法司法力度,加强法律威信

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将查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评目标,建立查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长效机制,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检察系统要控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诉率,严格区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罪轻罪重情形,做到有理有据,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经得住考验,都能体现公平正义。三是法院系统要公正司法,法院审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不仅要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平时表现等情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相似案件量刑不宜差别太大。

3、扩大自由裁判权区间,在各阶段合理分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量刑种类单一。但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形五花八门,一律采用醉驾即入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有失偏颇。建议在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处理的则不用进入司法程序,如对司机等运输人员吊销五年驾驶证,再加上经常执勤抽查,就能对该类人员起到很好的教育震慑作用,而不需要司法程序,也不至于让其一家之主既坐牢又失去工作机会,相应地也是给国家减轻负担,保障社会稳定。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按照此规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情况后准确定罪量刑,同时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完善缓刑矫正机制,用好社会服务刑

刑法有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对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加缓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轻国家的司法负担。但判处拘役加缓刑时要想起到醉驾入刑的目的,就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机制,起到惩罚与教育双重目的。引入社会服务刑也是一个好的选择。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服务刑就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积极实践,社会服务刑通过对轻罪之人采取非监禁处分,要求犯罪人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从事无偿的公益劳动或完成一定的社区服务,来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这种刑罚种类正适合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用,既能达到惩戒的目的,也能避免短期监禁刑负面影响,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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