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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值班律师制度
时间:2022-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始至今已三年有余,对于这项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怎样体现该制度的正当性是关注的重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省略部分庭审程序导致对被追诉人的程序保护减弱,如何保障该制度的正当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适用该制度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自由选择权不可避免地受到约束,因此,值班律师制度在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上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值班律师制度中存在律师积极性不高,异化为见证人等风险,实践中值班律师很难完全发挥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的作用。文章通过分析值班律师制度的不足,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制度完善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文称《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决定》)。依照《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决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全国十八个地区开展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宽大处理。被追诉人在承认所犯罪行、同意司法机关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相关刑事司法程序的前提下,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以获得较轻的处罚。然而,同意并签署具结书也使被追诉人在实质上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也不再行使量刑上的辩护权。因此,必须严格把控认罪认罚的整个流程,保障被追诉人自主选择,保证控辩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对抗,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查和判决。①在这个过程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案件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人对认罪认罚内涵有不同理解,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辩护权,确保实体真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和有效解决量刑不当的问题。在认罪认罚制度中,需要值班律师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参与诉讼,保障司法人权,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常运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保障程序公正,诉讼程序的简化同时还要注重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值班律师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

(一)值班律师的含义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者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律师。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国家财政出资,在不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委派律师在看守所、法院等地方设立固定的场所,便捷、及时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②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表现为以下几点: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同时还可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的值班律师(又称为值班律师计划)包括警署值班律师与法庭值班律师两种形式,目的是确保每一位需要法律建议的被拘留人都能迅速得到帮助。之后值班律师制度被各国引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中,逐渐成了具有应急性特色的法律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权利“全方位”保障,提供的是具有及时性、普遍性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缺失法律援助辩护和委托辩护,而值班律师的存在是为了提供同等层面的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二)值班律师的立法发展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对在法律援助的框架下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在《认罪认罚试点工作决定》中进一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援助工作中结合实际需要,在其工作站、看守所、检察院等机构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值班律师可以采用多样且灵活的工作方式工作,意味着其提供的法律帮助能够更加便捷、高效。该意见对于值班律师值制度的构建来说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性的规范性文件,首次对值班律师工作场的设置、工作模式等有了明确的规定,还对其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工作场所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体现了对值班律师制度的重视。2018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由此,值班律师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值班律师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值班律师制度下的法律服务覆盖范围广,具有普遍性。法律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案件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无论是侵犯财产的案件还是侵犯人身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能享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而且,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主体不受身份约束,这点与法律援助有本质的区别,不要求申请的主体经济困难,只要有问题、有需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都能向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求法律帮助。而且,值班律师服务的时间没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侦查阶段的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要求,也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阶段约见值班律师,甚至在法院的审判阶段约见值班律师。这种广泛性,普遍性的服务不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便利,而且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保障。

第二,值班律师制度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帮助有法律援助性质,也是免费、零费用的。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因此对于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可以免费享受。在实践中,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尤其是一些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因无业、生活困窘而去行窃,更别指望他们拥有支付高昂律师费的能力了。但另一方面,经济状况又没有达到能够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这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而且对于作为非法律人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尤其是初犯的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并不了解,这种法律意识不足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会导致对法律事实和认知上的错误。

第三,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内容多样。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③。这意味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有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帮助的机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平等权利,不仅加大了对人权的保障,而且有利于认罪认罚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

第四,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制度,这一点可以从“值班”这一词直观反映。④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以基础的法律咨询为主,对案件的实质性办理不参与,提供的是初步的法律帮助,而且简化了程序,比如法律援助程序的简化。同时值班律师可以入驻法院、看守所,在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经的地方建立了办公室,不是针对特定的个案进行跟踪式法律帮助,而是在固定的办案场所,针对某个环节的所有认罪认罚的案件提供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不仅能够方便他们获得法律帮助,而且能够随时寻求帮助,这种帮助具有及时性、便捷性,对于法律援助制度来说是一种补充。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的试点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加强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保障,确保了程序正当、公正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同时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的重大补充,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在试点中,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我国成功的推广,表明值班律师制度确有其存在的必要,对后续的认罪认罚制度发展有深远影响。但是基于我国目前司法环境和资源的限制,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值班律师发挥作用受限,存在异化为见证人风险

英国值班律师制度(Duty Solicitor Scheme)主要通过事务律师“坐堂问诊”式的定期值班,为当事人提供聆讯前后“过渡”为主的法律帮助,⑤因此,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无偿、及时、简单的特点。然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有自己的特殊国情。首先,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配合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制度价值下,一些被追诉人为争取从宽而“不得不”认罪认罚,刑事速裁程序越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等,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挑战。其次,我国刑事律师辩护覆盖率比较低,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置在低律师辩护覆盖率下,还承担着填补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辩护空白的重任。

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往往受到限制,存在异化为见证人的风险。大多数值班律师主要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其参与阅卷较少,使得值班律师很难全面了解案情,提供最优的法律建议。同时,值班律师是否可以进行控辩协商尚无定论,检察院虽然需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但其对于量刑建议的出具仍然具有绝对的主导权。主观上,检察官对值班律师定位存在偏差,一些检察官认为值班律师只需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见证人。

(二)值班律师补贴少,职业风险大,难以调动其积极性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补充机制,本身处于新兴发展阶段,各项经费补贴、奖励机制还不健全,这在根本上由于缺少“硬件”支持造成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内源动力不足。值班律师一天的经费补贴和正常执业律师的平均收入相比,差距可谓天壤之别。律师作为高收入群体,在面对高额的委托辩护收费与法律帮助的补助费用所形成的巨大反差的情况下,可想而知,又有谁会愿意加入到值班律师队伍中呢?这也导致实践中参与值班律师工作的律师,对被追诉人的实际情况在所不问,对案件并不予以过多的关注,只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参与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没有丰厚的“物质”支持,若要值班律师像委托辩护律师那样为了追求被追诉人最大诉讼利益倾心倾力,恐怕有点强人所难。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补贴费用低,只能导致值班律师缺少办案热情,同时也更难以吸引优秀的社会律师加入到值班律师队伍。而只有适当提高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设立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奖励机制,才能激发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案件的热情,进而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

(三)值班律师缺乏统一的准入门槛

值班律师职业水平的高低,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值班律师统一准入门槛,对值班律师的资质认定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值班律师的补贴低、缺乏必要的奖励机制,难以吸引优秀的社会律师积极投身值班律师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值班律师资源的匮乏。而实践中随机安排到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的派驻值班律师大多是年轻且缺乏经验的律师,有的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的实习生。大牌律师不愿意、也无义务加入到值班律师队伍中,所以一些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被派驻值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现实中参与值班律师工

作的大都是手头案源不多,平日工作相对清闲的律师,还有一些是因为法律援助机构、律所的强制要求,迫于无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在值班过程中,部分值班律师责任心不强,对值班工作敷衍了事,专心忙于自己的案子。时常存在应当值班的时候因有事找其他同事、律所实习生替班的情形,严重出现值班混乱的局面。律师值班工作在缺乏有效管理、监督的情况下,似乎成了“谁人都可以干,谁人都可以干好的差事,值班律师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无从保证,更难以为被追认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但从实践反馈来看,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不高,结合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试点中的经验,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职权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框架下,应出台相应的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的职权。首先,在关于保障当事人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值班律师介入刑事追诉程序的时间点等关乎充分发挥值班律师作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中加以具体的规定,为值班律师顺利介入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流程保驾护航。

(二)坚持有效辩护原则,提供法律帮助实质化

值班律师不仅应该在程序上为被追诉人提供建议与帮助,而且应在实体上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提出实质性建议。在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值班律师不应该成为“第二公诉人”进而违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⑥也不应该消极不作为而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推动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帮助相互协调配合,坚持有效辩护原则,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帮助,是发挥制度优势的关键。同时,应当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供必要的引导,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宣传,督促值班律师坚持有效辩护原则,提供实质化的法律帮助。

(三)提高值班律师的值班经费

总体来说,相较于正常的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值班律师能从国家得到的补贴较低因为补贴较低,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可能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因此,有必要提高值班律师的整体经费首先,应当提高值班律师每天的值班补贴,即正常的值班费用。当然,是要从整体上提高值班律师的值班费用,不同地区的不同值班律师值班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存在不同,可以依据各地区律师的标准收费进行调整。其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即案件需要值班律师参与哪些阶段,根据律师参与的不同阶段进行增加,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阶段越多,给予其的补贴也应当提高。

(四)细化值班律师的准入资格

为了保证服务的质量,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设置严格的值班律师准入标准,应当选择政治素养高、职业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并且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建立一支有别于法律援助律师的专门的值班律师队伍。因此,应当将选任条件细化到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且最好暂时没有承办大案的执业律师担任认罪认罚案件的值班律师,才能够保障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值班律师的高准入资格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对律师资质的认可,能够影响到律师执业的竞争力,必定会引起律师队伍的重视和积极性。设置高要求的值班律师准入资格,能够保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也能够获得相同质量的律师帮助,值班律师制度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摆设,制度的存在并不能代表制度的有效性,如果值班律师队伍鱼龙混杂,没有严格一致的资格标准,就难以保障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最初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下提出,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体现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为保障人权,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大大折扣,从而使值班律师制度形同虚设。总之,对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到最大价值的发挥,彰显这一制度的价值,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促进案结事了。

 

 

 

参考文献:

①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 (02):48-64。

②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 年第 3 期,第 34-43页。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修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比如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④朱玉玲、李宁:《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探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年第1期,第 62-66 页。

⑤吴宏耀.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构建[J].法学杂志,2018,39(09):25-32。

⑥秦宗文.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3):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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