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德安检察网
检察长致辞
  衷心感谢您的光临!欢迎您访问德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的创新创优发展离不开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的领导和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与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倍感欣慰,又心存感激。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全力打造“质量、效率、形象”三大品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各项工作上取得了成果;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这里是宣传检察工作的窗口,更是与您真诚沟通的桥梁。我们热忱地期待您的监督、支持和帮助,请您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德安检察人期待与您携手,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举报电话
举报须知
在线举报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申诉受理范围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地址:德安检察院   网站管理:德安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2-4662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