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德安检察网
检察长致辞
  衷心感谢您的光临!欢迎您访问德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的创新创优发展离不开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的领导和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与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倍感欣慰,又心存感激。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全力打造“质量、效率、形象”三大品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各项工作上取得了成果;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这里是宣传检察工作的窗口,更是与您真诚沟通的桥梁。我们热忱地期待您的监督、支持和帮助,请您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德安检察人期待与您携手,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举报电话
举报须知
在线举报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一、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司法救助方式和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地址:德安检察院   网站管理:德安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2-4662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