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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检务公开,使人民群众更全面地了解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0月29日上午,德安县检察院召开以“司法救助传递检察为民情怀”为主题的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平介绍了近两年德安县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工作过程中好的做法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相关单位代表应邀参加。

   2020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2件2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4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3人,救助未成年人10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向贫困户、未成年人等“四类重点人群”倾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司法救助对象,予以及时、快速、有效办理,使之感受到司法温暖。在救助金发放后,对所办案件逐一进行跟踪回访,持续跟进救助金使用情况,重点了解被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学习、心理恢复等情况,实现救助资金作用最大化。

   发布会现场,我院对媒体记者们比较关注的司法救助条件、不予救助情形、申请司法救助流程等问题做专业解答。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积极发挥司法救助的主动性,重点关注“四类人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实现主动关怀,不断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文情怀。

   1.想了解一下,哪些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答: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不予救助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不予以救助: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3.申请司法救助应该向检察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答: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写明案件和当事人基本信息、救助理由等事项;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证明;5.司法救助涉及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比如申请人的银行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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