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草案
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我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服务“四个全面”和省委“十六字”方针的总要求,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不断强化作风能力建设,努力为全县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推进绿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部门基本情况
德安县检察院编制数46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全额事业编制3人,其中:在职人数46人,包括行政人员43人、全额事业3人;退休人员11人。
四、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952.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50.03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89.22%;其他收入20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2.1%;上年结余82.68万元, 占收入预算总额的8.68%。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952.7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802.7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4.26%,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57.4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0.9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4.29万元。项目支出150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5.74%,均为办案支出。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850.0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