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德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县法院的法官来到丰林镇依塘村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叶某危险驾驶一案。
原来,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官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最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闵江华和法官林辉辉一起对现场旁听的群众进行了普法教育,希望群众通过一次观摩,受教一次,在日后的生活中以此为戒,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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