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德安男,2016年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干起介绍卖淫的勾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窦某先后19次介绍陈某卖淫,每次从中抽取60、70元、100元、180元不等的提成。其中:
2018年5月20日,窦某接到张某电话后,介绍陈某并带其前往德安县锦隆宾馆。随后张某和陈某在该宾馆401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支付陈某嫖资300元,窦某从中收取提成100元。
2018年5月21日,窦某接到廖某电话后,介绍陈某并带其前往德安县祥和宾馆。随后廖某和陈某在该宾馆309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廖某向陈某支付嫖资200元。在卖淫嫖娼过程中,二人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8年5月24日,窦某在莲花县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窦某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结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2——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3——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加重处罚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