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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一非法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8-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偷越国(边)境行为看似和我们相隔很远,实际上就发生在你我的身边,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签证制度的放开、代购以及境外游的风靡,一不小心就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下面,就是我院办理的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以示警示,告诫各位出国出境须守法。 

 

   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毛某(德安县人)冒用黄某的身份证信息在共青城市公安局申领了居民二代身份证。 

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毛某持该身份证在共青城市公安局申领了身份为黄某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于2016年7月份,在九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了身份为黄某的护照。 

从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9日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持身份为黄某的港澳通行证先后12次出入香港、澳门进行赌博,持身份为黄某的护照先后4次前往菲律宾、越南。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毛因涉嫌偷越边境罪被德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为: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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