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请注意,这样的行为是犯罪!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驾驶员心中不可逾越的一条红线,偏偏有些人却目无法纪,对酒后驾车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喝两口骑个摩托车没关系,酒后冒险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近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摩托车酒驾者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2日19时51分许,德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德安县宝塔大道与府前路交叉路口处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刘某满身酒气,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又在德安县中医院依法提取刘某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堂年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6.3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