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思悔改,贩卖毒品再次入狱
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三个月,释放后再次贩卖毒品。近日,经德安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胡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法院依法判处胡某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8日下午,胡某在德安县府前花园小区门口在朱某车上向朱某、孙某二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收取毒资3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2日下午,胡某在德安县江南味道饭店附近朱某住处,向朱某、 孙某二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及一粒麻果,收取毒资400元人民币。2018年5月25日,德安县公安局民警将胡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0.26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当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胡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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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杜冷丁、安纳咖、咖啡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