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暴利,在无环保手续和污水处理设施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经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租用一间厂房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王某电镀作坊两个出水口处的污水中均含有重金属锌、六价铬等污染物。 2018年3月21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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