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怀孕期再次容留真不该
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不思悔改,怀孕期间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近日,经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
1992年出生的汪某,2014年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1月8日13时许,已怀有身孕的汪某在自己的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魏某吸毒并一同吸食毒品;同日晚21时许,汪某又容留吸毒人员吴某、魏某、容某在自己租房内吸毒并一同吸食;次日18时许,汪某再次容留汪某、魏某在自己租房内吸毒并一同吸食。
法院认为,汪某多次提供吸毒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审理时正怀孕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