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买毒品供人吸食 事后分摊费用触犯法律
多次一起吸食毒品并分摊费用,出资购买毒品后在ktv内供人“玩耍”被逮正着。近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游某与王某、陈某、孙某均为吸毒人员,多次在一起吸食毒品,并分摊购买毒品、开包厢等费用。2018年5月,游某与王某分别出资9000元、23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粉剂混合毒品,因兑入饮料饮用,吸毒人员成为“神仙水”)和氯酮胺(俗称“k粉”)。游某和王某分别叫来孙某、陈某到ktv包厢玩,四人在ktv包厢吸食了游某带去的“神仙水”后,游某又拿出“K粉”交给孙某、陈某吸食,王某吸食自己带去的“K粉”。吸毒过程中,四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带离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游某扔在ktv门口的一袋“K粉”(重6.75克)扣押,次日在游某的车上查获“神仙水”六包(重6.18克)。
法院认为,结合四人之前的做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游某与孙某、陈某之间就提供毒品、支付对价有明确意思表示,游某实施提供毒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游某曾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坦白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