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足疗实则组织卖淫 德安一会所六人被判刑
德安县一足疗会所为提高营业利润,引进“高端项目”(口交、手淫)组织他人卖淫,该会所两名股东四名管理人员被判刑。近日,经德安县检察院起诉,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查,王某与宋某等人合伙经营足疗会所,合伙人各有分工,还聘请了经理程某、财务袁某、主管肖某、迎宾彭某等人员,后为增加营业利润引进“高端项目”(口交、手淫)并提供了口交等涉黄服务。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宋某作为合伙人应对会所经营过程中的组织卖淫行为承担责任,涉嫌组织卖淫罪;陈某作为经理,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其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财务袁某、主管肖某、迎宾彭某明知会所从事涉黄服务,并参与其中的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法院予以了认定并作出如上判决。
“口交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王某等人明知口交是违法行为,却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被发现了也不过是行政处罚,漠视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与其想着打法律的擦边球牟取高利,不如踏踏实实做个正当的生意人,心安生意也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