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上演“美人计”,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为找到债务人,通过债务人的女友上演“美人计”,合伙控制债务人人身自由长达40多个小时,并实施殴打、蒙眼、捆绑等违法行为。近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章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章某、李某拘役各五个月、六个月、五个月。
经查,章某华与刘某为索债找到债务人王某的女友石某,通过石某将王某约至南昌一宾馆,章某华、刘某伙同章某、李某一起从德安赶到南昌该宾馆准备“逮”住王某。2017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王某到达宾馆后,李某、章某按住王某,章某华打王某头部并强行带王某返回德安。期间,章某华殴打了王某左眼,李某用毛巾蒙住王某的眼睛,并捆住王某双手。到达德安后,章某华和刘某将王某带至一私房看守。当日下午3时许,章某华、刘某发现有警察便带着王某逃至南昌。次日,王某在网吧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章某华的控制并报警。
法院认为,章某华、刘某、章某、李某为索取债务,以拘禁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自首、坦白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作为债务人要及时还债,成了“老赖”,不仅影响自身的征信,同时债权人索要债务也应依法进行,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索债是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