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地”。自以为利用网络设立微信赌博群“安全”,拉人进群后以“牛牛”抽红方式进行赌博,涉案金额1.1亿余元终入法网。近日,德安县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石某、林某、杨某、向某、林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经查,胡某、钱某等6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网络设立“梦幻”、“摇钱树”两个微信赌博群,胡某等6人均为“股东”。除“股东”外,两赌博群还设有“管理”(负责群内管理工作,保证正常运转)、“拉手”(负责拉人进群参赌)、“财务”(玩家投注上下分)、“车手”(负责在群内发红包)、“托”(负责在群内下假注以提高人气)、“兑奖员”(负责为中奖玩家兑奖)等工作人员。赌博群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开始时,“车手”在群内发红包,庄家和其他玩家一同抢红包,抢到红包数额的三位数之和为点数,以点数大小决定输赢,通过按比例抽取庄家坐庄的钱、赢的钱或者直接坐庄赢钱以及按比例抽取其他赢家的钱的方式盈利。2017年8月至案发,两微信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1亿余元。
其中,被告人石某在“梦幻”赌博群担任“管理”,非法获利17万元;林某在“梦幻”赌博群担任“托”、在“摇钱树”赌博群坐庄,非法获利9.5万元;杨某在“梦幻”赌博群先后担任“托”、“财务”,非法获利6万元;向某在“梦幻”赌博群担任“财务”,非法获利2.5万元;林某在“梦幻”赌博群担任“托”,非法获利1.5万元。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