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多地摆放赌博机 开设赌场终入法网
结伙流窜多地在商店、超市、彩票店等地场所摆放赌博机,并与商店老板约定分成,终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公诉。近日,经德安县检察院审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王某、裴某松、叶某、马某、汪某、葛某、秦某、程某、裴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纠集裴某松、叶某、马某、汪某、葛某、秦某、程某、裴某、孙某(在逃)、甑某(在逃)等人分别在安徽省(安庆市、芜湖市、池州市)、江西省(德安县、共青城市、永修县、南昌县等地)、湖北省黄梅县等地,通过在商店、超市、彩票店等地摆放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与商店老板约定五五分成的方式进行非法盈利。经查实,9名被告人在上述地区共摆放赌博机160余台,非法获利5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