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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不悔改,撤销缓刑要收监
时间:2021-10-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德安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却有着很大的警示教育意义。 

案情回顾  

    今年8月份,王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危险驾驶罪。然而,这已经不是王某某第一次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查获了,早在今年的6月份,其因危险驾驶已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此次再犯罪,属于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按照规定将撤销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检察官说法 

“其实,像王某某这样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不是第一例,每年都会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思想认识不到位,接受改造的态度不端正,抱着侥幸的心理重新犯罪,结果将是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合并执行,或判处实刑,将在监狱中失去人身自由”,办案检察官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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