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余某某在我县某酒吧做学徒,并且存在工作期间与客人饮酒的行为。该酒吧违规接纳、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我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向相关行政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移交了涉案酒吧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建议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并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共同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积极推动社会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