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某因提供银行卡给“跑分团伙”,企图骗取银行卡内的资金,被德安县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底,黄某某与熊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商议,由黄某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给网络犯罪活动“跑分”,再通过银行卡挂失等方法盗取卡内资金。随后,黄某某在“跑分”期间,通过上述方法致使卡内7万余元资金无法转移。次日,黄某某准备取出该笔款项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中,黄某某等人将银行卡出借给“跑分团伙”后,银行卡内转入的资金实际为“跑分团伙”占有,此时若再采取挂失银行卡的方式窃取银行卡内的钱,即为盗窃。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