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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离谱!出门上了个班,出租屋竟变“灵堂”…
时间:2023-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只是出门上了个班,回家后竟发现租的房子已变成了灵堂,房东还称这是当地风俗……近日,上海松江的王小姐就遇见了这样一起“糟心事”。

出租屋变“灵堂”,租客怒而起诉

王小姐在上海松江租了一间房,某天的上班途中,她突然接到房东李阿姨女儿打来的电话,李阿姨女儿询问她是否可以去宾馆住几天,并称“房间我们要用来办丧事布置灵堂。”

无比震惊的王小姐立刻赶回家中,却发现自己的房间已经变成了灵堂。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房间中还停放着一具老人棺椁,甚至还有亲属在旁吊唁。王小姐这才意识到,原来房东的电话并非商榷,而是通知。受到惊吓的她不敢久留,匆忙带上生活用品去了宾馆暂住。

停灵结束后还敢继续居住吗?事后越想越怕的王小姐决定起诉房东李阿姨,王小姐认为李阿姨此举属于严重违约,因此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押金及预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宾馆费用、误工费等,除此之外,王小姐还要求李阿姨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


房东辩称: 老人去世后“停灵”数日是风俗

对于王小姐的诉请,房东李阿姨却辩称,老人去世后在房中“停灵”数日再“出门”是当地风俗,自己并未违约。

李阿姨认为,该房屋在出租前是老人生前住房,按照他们当地风俗,老人去世后必须在该房中停灵数日后,才可以“出门”,自己的做法只是遵从风俗,且仅占用几天时间。

李阿姨还称,自己已经通过电话告知了王小姐,“停灵”结束后,也会立刻将房屋恢复原状,不影响王小姐继续居住。同时,她也愿意补偿王小姐居住宾馆等费用,希望王小姐尊重本地风俗,如果王小姐非要搬走,违约责任也不应在她。

法院判决:退还押金租金,再补偿八千元

针对此案,上海松江法院法官认为,租客王小姐对于其承租的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和使用权。在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包括房东。而房东李阿姨擅自进入已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并停放逝者遗体,这些行为显然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会构成一定精神损害,因此,理应解除合同,并进行相应损失的赔偿。

最终,在法官的劝解和沟通下,王小姐与李阿姨决定解除合同,双方握手言和。李阿姨向王小姐退还了押金及多余租金,当场补偿了8000余元。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杰律师指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不少房东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就以“查看房屋现状”等各种名义擅自进入房间。这种不打招呼、不经允许进入房间的行为,实际上是属于侵犯租客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属于侵犯隐私。

李杰律师表示,该案件中,房东未经租客同意擅自进入房间并将房屋设置为灵堂,一是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造成租客的精神损害,租客能够要求赔偿;二是侵犯了租客的房屋使用权,基于租房合同的约定,租客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且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出租屋“房内停灵”仍是大家忌讳的,房东的行为导致租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因此租客有权利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租客可与房东沟通后,更换出租屋门锁

王小姐的遭遇引来不少网友同情,在直呼“离谱”之余,有网友疑惑,为了保障个人安全及隐私,租客是否可以自行更换出租房门锁?

对此,李杰律师指出,租房后不少租客都会选择更换锁芯,这是正常的权利行使。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大家在交房过程中与房东进行沟通。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如果说原有门锁价值较大,未经房东同意擅自更换,这就可能需要租客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李杰律师提醒,租房过程中,房东与租客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都有可能成为租房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保护自己的就是签订条款完善的租房合同。此外,建议租客们,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青年,不要通过张贴的小广告来租房。看似诚意满满,实则处处是坑。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进行租房,能够有效的避免租住期间的纠纷和退租时的麻烦。对于房东而言,在租房前要对原有的家具装修现状进行拍照留存,避免出现损失时租客不承认的情况,在退租时也方便与租客进行结算。最后,在出现纠纷时,房东和租客应本着友好态度进行协商沟通,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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