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扶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扶某某驾车从德安县前往九江市濂溪区,车载刘某某等四人,途中四人在车内使用电子烟烟杆轮流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到达九江市濂溪区某小区停留后,扶某某又搭载刘某某等四人,驾驶该车辆返回德安县,途中四人再次在车内使用电子烟烟杆轮流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在明知他人吸食的电子烟系毒品的情况下,仍容留四人在其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德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扶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场所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等。
容留他人吸毒,实则是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切勿因“好意”“碍于情面”等,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内,放任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吸食毒品或贩毒行为,要及时报警。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