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德安检察网
检察长致辞
  衷心感谢您的光临!欢迎您访问德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的创新创优发展离不开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的领导和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与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倍感欣慰,又心存感激。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全力打造“质量、效率、形象”三大品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各项工作上取得了成果;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这里是宣传检察工作的窗口,更是与您真诚沟通的桥梁。我们热忱地期待您的监督、支持和帮助,请您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德安检察人期待与您携手,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举报电话
举报须知
在线举报
 
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天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时间:2018-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12届第80号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主席令12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德安检察院   网站管理:德安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2-4662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