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出现的微罪,给司法界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也为动作故意与结果故意的分类提供了契机。
传统的犯罪故意概念,关注的焦点是行为人对于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实质上立足于“结果本位”,难以解释危险犯中行为人对“危险”的心理态度。动作故意,关注的焦点是行为伊始的“动作”或者说是实行行为本身,实质上立足于“行为本位”,只关注行为人对行为本身性质或者行为指向对象的认识,不探究行为人对“危险结果”的心理态度。
国内刑法学教科书根据刑法总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反推出犯罪故意的内涵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此基础上,又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种界定,具有刑法总则的立法基础,可谓对犯罪故意的法意解释。
不过,犯罪故意及其分类的原理,在实践中似乎未能与学界对某些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解释保持一致,同时,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微罪,给司法界适用法律带来了困惑,也为动作故意与结果故意的分类提供了契机。为方便论证,本文主要以微罪为样本进行分析。
区分动作故意与结果故意的理论依据
区分动作故意与结果故意的事实依据
罪名适用
能够验证区分动作故意的合理性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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