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德安检察网
检察长致辞
  衷心感谢您的光临!欢迎您访问德安县人民检察院网站!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的创新创优发展离不开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县人大的领导和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的关心与支持,离不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倍感欣慰,又心存感激。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全力打造“质量、效率、形象”三大品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各项工作上取得了成果; 多年来,德安检察院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这里是宣传检察工作的窗口,更是与您真诚沟通的桥梁。我们热忱地期待您的监督、支持和帮助,请您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德安检察人期待与您携手,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举报电话
举报须知
在线举报
 
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天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公司决议机关同意否则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时间:2023-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能被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类措施将会同时牵连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年来,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拉黑”、“背黑锅”事件频发,在此情形下,即使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辞职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能因为找不到“背锅侠”而拒绝作出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利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保护。




案情简介


一、2009年12月7日,傲绿集团旗下的傲景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2017年6月,赵蔚维入职傲绿集团工作,负责该集团的园区运营工作,2018年4月,应该集团要求,赵蔚维担任被告傲景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赵蔚维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动,其始终未实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实际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三、2018年7月,赵蔚维提出辞职,与傲绿集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多次要求傲景公司、傲绿集团为其办理傲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傲景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一直怠于办理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


四、2019年以来,因傲景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在多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多家法院依法对傲景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限制法定代表人赵蔚维的高消费行为。


五、2019年11月8日,因限高措施严重影响赵蔚维的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赵蔚维向法院起诉,请求傲景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及变更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属于公司自治行为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赵蔚维的起诉。


六、赵蔚维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三中院,天津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赵蔚维又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天津高院裁定驳回赵蔚维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蔚维能否在公司未依法作出决议的情况下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在傲景公司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要求的条件。


其次,赵蔚维在相应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字予以确认,担任傲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事实由傲景公司与赵蔚维二人共同确认。其以与傲景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关系为由,主张其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出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文章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唐青林、李舒、王尘山


地址:德安检察院   网站管理:德安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2-4662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