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行刑反向衔接告知书》,虽然对你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你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我们将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请你仔细阅读并签字”。近日,德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送达了《行刑反向衔接告知书》,并就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2024年9月,朱某某使用鱼竿和翻盘钩在博阳河进行钓鱼,共钓获鲢鱼2条,被民警现场抓获。经认定其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其捕捞钓具作业地点属全年禁捕重点水域,为全年禁渔区。
德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实践中,被不起诉人在被不起诉后往往会对后续的行政处罚产生质疑和抵触心理,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及行政机关的处理。
为解决上述问题,增强被不起诉人对后续行政处罚的接受度、认可度,德安县检察院制作了《行刑反向衔接告知书》,在对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由刑事检察部门同步告知其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后果,积极纠正被不起诉人“不刑即不罚”的片面认识。
“检察机关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我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我会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工作,改正错误行为,履行相应义务。”朱某某说道。
德安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相关规定,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遂向有关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朱某某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德安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强化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着力解决不刑不罚问题,以高质效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