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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爆炸钩”钓鱼可构成犯罪!不起诉后仍会受到行政处罚
时间:2026-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不少垂钓爱好者认为,钓鱼只是休闲娱乐,使用“爆炸钩”多钓几条鱼并无大碍。但很多人并不了解,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爆炸钩”垂钓,哪怕没有大量渔获,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即便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也不等于“万事大吉”,行为人仍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公安机关在德安县博阳河大桥下禁捕水域,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爆炸钩”垂钓的丁某。经认定,丁某所使用的“爆炸钩”属于禁用渔具。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依法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丁某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县农业农村局对丁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依法没收丁某垂钓器具和渔获物。


检察官说法

“爆炸钩”钩刺数量多,对水生生物伤害极大,即便没有钓获鱼类,在禁捕水域使用此类禁用渔具,也已不属于休闲性垂钓行为,而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检察院不起诉,就没有责任了”。这是典型法律认知错误。检察机关不起诉,仅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爆炸钩”等多钩复钩钓具属于明令禁止的渔具。广大垂钓爱好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切莫把违规捕捞当作休闲消遣。垂钓前应了解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等相关规定,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高压线”,共同守护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

不要轻信所谓的“高额返利”、“保本高息”等虚假宣传,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被割了“韭菜”,更不能成为犯罪的帮凶。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远离非法集资,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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