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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债务为何要求开发公司履行?这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否合法?
时间:2026-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是否合法?

浙江东阳:跨省联动纠正违规异地执行


“涉案账户全额解冻,我们终于可以正常开展项目建设了!”近日,浙江省东阳市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给检察官打来电话,言语中难掩激动。


今年4月,东阳市检察院获悉开发公司被外省法院冻结9个金融账户的监督线索。“我们是国有企业,被冻结账户中有余额上亿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债券资金专户,资金被冻结后,项目也受到影响。”王某说,还有一个账户是用于支付贷款利息的,因被冻结导致利息不能正常划扣,已造成贷款逾期,影响公司征信。


经了解,2025年8月,开发公司负责的一创意产业园项目由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而某建筑公司曾于2023年被外省法院判决对其分公司一笔349万余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今年1月21日,外省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冻结、提取某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享有的到期项目款项,并通知开发公司履行到期债务。1月30日,开发公司向外省法院寄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明明是某建筑公司的债务,却要求开发公司履行,这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是否合法?东阳市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围绕债权是否到期、异议是否成立、冻结是否超标三个焦点问题开展调查取证。


“经核实,我们发现创意产业园项目系2026年浙江省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目前尚未完工,故某建筑公司不享有对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办案检察官指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已依规提出异议,外省法院不得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同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外省法院对开发公司的9个金融账户均采取了冻结349万元的执行措施,因部分账户不足额,实际冻结金额超过1000万元,明显属于超标的冻结。


在上级检察院指导下,东阳市检察院就该案多次与外省属地检察机关沟通。两地检察机关就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的程序与实体违法问题达成共识。今年5月22日,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其执行行为违法情形,建议立即纠正。5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解冻开发公司全部9个金融账户。


“我们还督促某建筑公司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已经促使其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第一笔款项270万元。”东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夏维说,“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并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不仅保障省级重点项目顺利推进,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信号,增强了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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